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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2

景德镇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定了《市发改委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2018619

 

 

 

 

 

 

 

 

 

 

 

 

市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14号),结合发改系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以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有序推动全市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效率和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主要任务

(一)公开范围。本实施方案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铁路、公路、水利、市政、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涉密项目除外)。

(二)公开内容和责任分工。重点公开市发改委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5类信息。

1.批准服务信息。主要包括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责任分工: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

2.批准结果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责任分工:投资科、社会科、交通科、农经科、能源局、环资科、设审科、节能中心负责)

3.招标投标信息。主要包括负责监管的重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责任分工:重点办负责)

4.重大设计变更信息。主要包括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责任分工:设审科负责)

5.竣工有关信息。主要包括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责任分工:市发改委由市能源局负责核准的热电站、风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信息公开)

(三)公开渠道。

市发改委在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综合利用门户网站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积极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景德镇等网站,做好项目信息的主动公开工作。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主动公开项目信息,方便公众查询,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依申请公开方面,市发改委要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有序开展相关工作,依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理信息需求。

(四)公开时效。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情况不能在12个工作日内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发改系统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委行政审批服务科、政信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提出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委有关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加大考核力度。市发改委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科室和个人,要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或公开不应当公开事项,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完善监管措施。委行政审批服务科、办公室要定期对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同时,每年应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同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