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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1-24

景德镇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5号)精神,加快推进投融资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惠民生的关键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

1.坚持企业投资核准范围最小化。实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按照能放则放的原则和审批层级一体化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市级核准事项。对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只保留选址意见、用地预审作为前置条件。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推进企业投资便利化管理改革。对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快捷备案服务,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对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实行并联核准,探索建立多本合一、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新模式。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有效归并同一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建阶段技术审查类的相关审批手续,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取消。(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坚持“非禁即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不得设置任何显性或隐性门槛,妨碍、影响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切行业和领域。各地各单位出台的政策文件,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任何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已出台的政策文件,按照“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以及《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德镇市推广政府与社会资产合作(PPP)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景办发〔2015〕26号)、《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景府字〔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对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已出台的鼓励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交通运输、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农业、林业、生态环保、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电信、医疗卫生、教育、文化、旅游、养老服务、体育产业、广播影视、出版经营、商贸流通和物流、科技创新、国企改制重组、国防科技工业、国土资源、金融、民航等领域的一系列政策措施,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落实,积极推出示范项目,加快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为民间资本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景德镇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负责)

4.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负担。着眼“精准”、“深入”,围绕政策再细化、帮扶再精准、成效再凸显、宣传再加力、督查再加强,深入推进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确保省100条、市36条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激发民间投资潜力,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规范中介服务。加快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进程,打破行业、地区壁垒和部门垄断,切断中介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间的利益关联,建立公开透明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并公布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鼓励、支持各地依托行政服务中心探索建设以网络为主、实体为辅的“中介超市”。(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6.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上不再全额政府投资,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7.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也可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引导。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在明确各方权益的基础上,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采用母子基金“1+N”模式,逐步设立规模为500亿元以上的发展升级引导基金集群,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类、产业(股权)投资类、城市发展类、园区发展类等子基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负责)

8.进一步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经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市发改委、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9.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等要求。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强化政府投资监管,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加大重大项目稽查力度,建立健全竣工验收、事后评价、政府投资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0.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市发改委负责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市财政局负责公共服务领域的PPP模式推广。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发挥工程咨询、金融、财务、法律等方面专业机构作用,做好PPP项目的储备、论证工作,并积极创新项目收益和分配机制,向社会资本推出经营收益好、有较强吸引力的PPP项目,提高社会资本参与积极性。进一步简化规范PPP项目审批程序,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PPP项目,按权限进行核准或备案;对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PPP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在PPP项目公司成立前已办理的相关手续,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PPP项目公司成立后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创新融资机制,畅通投资项目融资渠道

11.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加强对拟上市、“新三板”挂牌、债券及资产证券化发行后备资源企业的培育和引导,积极推动市内企业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结合国有企业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机制创新,积极推动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能源、交通、水利等领域投资项目的直接融资。(市国资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负责)建立完善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和政府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机制,按照中央下达的限额发行政府债券,用于公共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市财政局负责)

12.充分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积极对接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及保险机构等获取长周期、低成本资金,支持我市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加快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进度。拓展绿色债券和城市停车场建设、特色小镇建设等企业债券。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人行景德镇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农发行景德镇分行负责)

13.加快推进投融资平台转型发展。依托现有融资平台,整合有效资源,盘活存量,做大增量,组建总资产超千亿的国有控股融资平台公司,在融资平台重组转型的基础上,优选一批经营性资产或赋予特许经营权,以股份方式注入融资平台,并完善民间资本投入机制,吸引民间资本参股,不断提升投融资能力。按照市政建设、公共服务、棚户区改造、经营性城市开发等领域,以陶文旅集团、国控集团、城开投公司为实施主体,综合运用股权、债权、产业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工具,拓宽筹资融资渠道。加大资产重组与整合力度,打破行政区划,积极探索推进县区与园区的跨行业、跨区域整合,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城融合,增强区域发展能力。同时,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政府与融资平台的关系,政府不干预融资平台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4.建立健全政银企社合作对接机制。持续深入开展“百家银行进千企”政银企对接活动,为投资项目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进一步优化对接模式,创新信贷服务,深化帮扶企业融资“四项制度”(地方政府倒贷制度、银行抽贷定期报告制度、问题企业贷款处置协调制度、金融纠纷案件快速处置制度),引导、协调金融机构加大对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景德镇中心支行、景德镇银监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等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优化项目投资环境,提升政府综合服务管理效能

15.创新服务管理方式。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和全省网上审批系统,加快建成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投资项目审批的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规范透明。全面实施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统一汇集项目审批、建设、监管等信息,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推动信息共享共用。(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6.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投资项目审批、监管等管理职权,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项目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发挥规划引导和重大项目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对投资活动的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资源、人力资源等要素的重要手段。(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负责)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为各类投资活动提供指导。(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负责)

18.健全监管约束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和行业管理部门专业优势,整合监管力量,共享监管信息,实现协同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完善规章制度,制定监管工作指南和操作规程,实现监管工作规范化、具体化、公开化。(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投资项目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9.加快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编制景德镇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健全信用标准规范,推动全市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引导市场主体自觉规范行为、依法诚信投资经营。(市发改委牵头,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保障措施

20.加强组织领导。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是我市经济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领导力度,充实力量,加强协调,研究制定政府投融资政策和制度,协调解决投融资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1.强化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明确提出具体工作方案、时间进度和阶段性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2.健全法规政策。修订完善与投融资相关的条例规章,加快推进社会信用、股权投资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各方权益,维护竞争公平有序、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3.推进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铁路、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医疗、教育、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改革,规范并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管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价格改革,完善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研究推动土地制度配套改革。加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健全金融市场运行机制。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要协同推进,形成叠加效应,释放改革红利。(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签发:余志华         

    校对:胡矫健         

 

 

印制时间:2017年12月20日18时00分